醫療法 第 45-1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或監察人: 一、曾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或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一或第十一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侵占罪、詐欺罪或背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經醫師鑑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致不能執行業務。 五、曾任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經依前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解任。 六、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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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45 條之 1 列舉六款消極資格,包含判刑未結、受監護宣告、精神違常、曾遭解任、破產未復權者,不得充任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
Q · 什麼人不能當醫療財團法人的董事或監察人?
依醫療法第 45 條之 1,六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或監察人:一、犯貪污瀆職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未結;二、犯侵占、詐欺、背信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未結;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經醫師鑑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違常致不能執行業務;五、曾依法遭解任;六、受破產宣告或清算尚未復權。第一、二款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醫療財團法人不是一般公司,它管著醫院、握著公益資源、影響上千名員工和病人的權益。所以法律對誰能坐上董事或監察人的位子,劃了六條紅線。曾經貪污、瀆職、侵占、詐欺、背信被判有罪沒結案的不能當;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不能當;被醫師鑑定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導致無法執行業務的不能當;上一次當董事被解任過的不能當;破產還沒復權的不能當。這六條看起來是針對「不適任」的人,但真正的力量在另一個方向:如果你是員工、捐款人、病患家屬,發現董事符合任何一條,你手上就有一張可以撼動整個董事會的牌。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據此命令解任。這條不是給壞人看的,是給知情人看的。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45 條之 1 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的消極資格規範,列舉六款不得充任情形:犯貪污瀆職等罪判決確定未結、犯侵占詐欺背信罪判決確定未結、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經醫師鑑定精神疾病或身心違常致不能執行業務、曾依法遭解任、受破產宣告或清算未復權。本條兼具入場門檻與在任淘汰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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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人不能當醫療財團法人的董事或監察人?▾
依醫療法第 45 條之 1,六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犯貪污瀆職等罪判決確定未結、犯侵占詐欺背信罪判決確定未結、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經醫師鑑定精神疾病或身心違常致不能執行業務、曾依法遭解任、受破產宣告或清算未復權。
Q2緩刑期間能當醫院董事嗎?▾
不行。但書要件是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緩刑期間尚未期滿不適用,若緩刑被撤銷則豁免消失。
Q3發現董事不適任怎麼辦?▾
可備齊判決、裁定或醫師鑑定等事證,向衛生福利部檢舉。消極資格屬法定事由,主管機關無裁量空間,查證屬實即依第 45 條之 2 命令解任。
Q4醫療法 45 條之 1 是什麼?▾
規範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的六款消極資格,符合任一款即不得充任,兼具入場門檻與在任淘汰功能。
Q5醫院董事消極資格有哪六款?▾
貪污瀆職判刑未結、侵占詐欺背信判刑未結、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精神或身心違常致不能執業、曾遭解任、破產未復權。
Q6什麼叫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或顯有不足為意思表示者,由法院宣告以保護其法律行為能力與財產。
Q7刑事但書『執行完畢』是什麼意思?▾
指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已執行完畢,緩刑期間尚未期滿或被撤銷都不算執行完畢。
Q8發現醫院董事不適任怎麼檢舉?▾
核實事證 → 備齊判決或裁定或醫師鑑定 → 具狀向衛生福利部檢舉 → 主管機關查證後命令解任。
Q9怎麼查董事有沒有犯罪紀錄?▾
透過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檢索公開判決,貪污詐欺背信等罪的確定判決多屬可查的公開資訊。
Q10董事被宣告破產該怎麼處理?▾
受破產宣告或裁定開始清算尚未復權者構成消極資格,可依第 45 條之 2 程序使其當然解任。
Q11家人失智聲請監護後董事資格怎麼辦?▾
受監護宣告即喪失董事資格,應主動辭任,否則其後續簽署的決議可能陷入效力爭議。
Q12醫療法 45 條之 1 vs 45 條之 2 差在哪?▾
45 條之 1 規範擔任前的入場資格,45 條之 2 規範任期中的當然解任事由,兩者互為入口與出口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
| 規範時點 | 第45條之1:擔任前的入場資格 | 第45條之2:任期中的當然解任 |
| 法律效果 | 不得充任董事或監察人 | 符合事由者當然解任 |
| 刑事但書 | 受緩刑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 在任期間發現符合消極資格者,得據以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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