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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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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是台灣刑法的第五條,它規定了在台灣以外地區犯下哪些罪行,也會被適用台灣的刑法。這些罪行包括: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毒品罪、妨害自由罪、海盜罪、加重詐欺罪。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日本犯了偽造有價證券罪,但是這個人是台灣人,那麼他回到台灣後,還是會被適用台灣的刑法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