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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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列舉內亂、外患、偽造貨幣、海盜、加重詐欺等十一款罪,犯罪地在國外仍適用本法。
Q · 在國外犯罪,台灣管得到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不含施用持有)、買賣人口、海盜、加重詐欺等十一款罪,不論犯罪地、犯罪人國籍、被害人國籍,台灣均有管轄權。其他罪名須再回到第 7 條判斷(最輕本刑 3 年以上加雙重犯罪)。
白話解讀
你以為飛出台灣就自由了?刑法第5條告訴你:有些事,不管你在地球哪個角落幹的,台灣法院照樣管得到你。這條列了十一種犯罪類型,從內亂外患、偽造貨幣,到海盜罪、加重詐欺,統統適用。重點不是你的國籍,也不是被害人是誰,而是這些犯罪要嘛危害中華民國的根基,要嘛是全世界都不能容忍的行為。2016年那次修法特別值得注意:跨境電信詐騙猖獗,立法院直接把加重詐欺塞進這張清單,意思很明白,你跑到柬埔寨設機房騙台灣人的錢,回來一樣辦你。這條的實際效果是:它讓台灣檢警可以對境外犯罪發動偵查、發布通緝、甚至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把人抓回來。對一般人來說,最切身的應用場景就是:你在國外被台灣人詐騙,回來台灣是可以報案追訴的。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為保護主義與世界主義之核心擴張規定,列舉十一款犯罪(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買賣人口、海盜、加重詐欺),無論犯罪地與犯罪人國籍均適用本法。2016 年增訂第 11 款加重詐欺罪,回應跨境電信詐騙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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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國外被外國人騙錢,台灣能管嗎?▾
要看犯罪類型。如果是加重詐欺(三人以上共犯、冒用政府名義等,第 339 條之 4),不管犯罪者國籍,第 5 條第 11 款直接適用。但如果只是普通詐欺(第 339 條),不在清單上,就要回到第 7 條判斷: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且當地也處罰才行。普通詐欺最輕本刑不到三年,第 7 條也接不住。
Q2跨境電信詐騙被抓,刑期大概多重?▾
加重詐欺(刑法第 339 條之 4)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跨境詐騙通常涉及多人、多筆、組織犯罪,數罪併罰下來實際判刑經常在三到七年之間。2016 年把加重詐欺納入第 5 條後,台灣對境外詐騙機房的追訴力度明顯加大,被遣返回台的嫌犯,法院在量刑時會把「利用跨境逃避追訴」當作加重因素。
Q3第 5 條跟第 3 條、第 7 條到底怎麼分?▾
第 3 條是大原則:犯罪地在台灣領域內就適用台灣刑法(屬地主義)。第 5 條是例外擴張:就算犯罪地在國外,清單上的十一種犯罪照樣適用(保護主義加世界主義)。第 7 條是兜底補充:第 5 條沒列到、但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且犯罪地法律也處罰的罪,也可以適用(有限度的域外管轄)。三條是層層擴張的關係,第 7 條有雙重犯罪原則限制,第 5 條沒有。
Q4刑法第 5 條是什麼?▾
中華民國刑法的域外管轄擴張條款,列舉十一款罪(內亂、外患、偽造貨幣、海盜、加重詐欺等),無論犯罪地與國籍均適用台灣刑法。
Q5刑法第 5 條十一款是哪幾種犯罪?▾
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不含施用持有)、買賣人口、海盜、加重詐欺,第 11 款是 2016 年新增。
Q6什麼叫保護主義跟世界主義?▾
保護主義是國家對危害本國核心利益的犯罪行使管轄;世界主義是對人類共同譴責的犯罪(如海盜、人口販運)任何國家均有管轄權。
Q7為什麼 2016 年要把加重詐欺納入第 5 條?▾
回應東南亞跨境電信詐騙機房猖獗,立法院賦予台灣司法機關優先管轄權,避免犯罪者跨境逃脫追訴。亞洲首例對跨境電信詐騙的立法回應。
Q8在國外被詐騙回台怎麼報案?▾
至住所地警局或刑事警察局國際科報案,明確主張「刑法第 5 條第 11 款加重詐欺,域外管轄」,保留所有境外證據(轉帳、對話、機票、當地報案文件)。
Q9跨境詐騙嫌犯怎麼遣返回台?▾
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向當地請求協助、或透過外交管道遣返。實務上柬埔寨、菲律賓案件多用後兩種。
Q10怎麼判斷我的案件適用第 5 條還是第 7 條?▾
先比對罪名是否在第 5 條十一款清單。如果不在,回到第 7 條(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且犯罪地法律亦處罰)。第 5 條無雙重犯罪要件,第 7 條有。
Q11境外證據怎麼蒐集才有效?▾
保留原始檔(不要只截圖)、第三方平台紀錄(銀行、平台後台)、當地警局報案文件(含官方翻譯認證)、目擊證人聯絡資訊。可透過國際司法互助請求調取。
Q12刑法第 5 條 vs 第 6 條差在哪?▾
第 5 條限「所有人」犯指定 11 款罪;第 6 條限「中華民國公務員」在國外犯瀆職等罪。你不是公務員,第 6 條跟你無關,第 5 條跟每個人都有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3 | article_5 | article_6 | article_7 | article_8 |
|---|---|---|---|---|---|
| 適用對象 | 任何人 | 任何人 | 中華民國公務員 | 中華民國國民 | 外國人對國人犯罪 |
| 犯罪地 | 中華民國領域內 | 領域外 | 領域外 | 領域外 | 領域外 |
| 罪名限制 | 全部 | 列舉 11 款 | 瀆職等列舉罪 | 最輕本刑 3 年以上 | 最輕本刑 3 年以上 |
| 雙重犯罪 | 不適用 | 不要求 | 不要求 | 要求 | 要求 |
| 管轄主義 | 屬地 | 保護加世界 | 屬人 | 屬人 | 被害人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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