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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5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快速跳轉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列舉內亂、外患、偽造貨幣、海盜、加重詐欺等十一款罪,犯罪地在國外仍適用本法。

Q · 在國外犯罪,台灣管得到嗎?

看罪名。第 5 條十一款內,全球管轄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不含施用持有)、買賣人口、海盜、加重詐欺等十一款罪,不論犯罪地、犯罪人國籍、被害人國籍,台灣均有管轄權。其他罪名須再回到第 7 條判斷(最輕本刑 3 年以上加雙重犯罪)。

白話解讀

你以為飛出台灣就自由了?刑法第5條告訴你:有些事,不管你在地球哪個角落幹的,台灣法院照樣管得到你。這條列了十一種犯罪類型,從內亂外患、偽造貨幣,到海盜罪、加重詐欺,統統適用。重點不是你的國籍,也不是被害人是誰,而是這些犯罪要嘛危害中華民國的根基,要嘛是全世界都不能容忍的行為。2016年那次修法特別值得注意:跨境電信詐騙猖獗,立法院直接把加重詐欺塞進這張清單,意思很明白,你跑到柬埔寨設機房騙台灣人的錢,回來一樣辦你。這條的實際效果是:它讓台灣檢警可以對境外犯罪發動偵查、發布通緝、甚至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把人抓回來。對一般人來說,最切身的應用場景就是:你在國外被台灣人詐騙,回來台灣是可以報案追訴的。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為保護主義與世界主義之核心擴張規定,列舉十一款犯罪(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買賣人口、海盜、加重詐欺),無論犯罪地與犯罪人國籍均適用本法。2016 年增訂第 11 款加重詐欺罪,回應跨境電信詐騙猖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國外被外國人騙錢,台灣能管嗎?

要看犯罪類型。如果是加重詐欺(三人以上共犯、冒用政府名義等,第 339 條之 4),不管犯罪者國籍,第 5 條第 11 款直接適用。但如果只是普通詐欺(第 339 條),不在清單上,就要回到第 7 條判斷: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且當地也處罰才行。普通詐欺最輕本刑不到三年,第 7 條也接不住。

Q2跨境電信詐騙被抓,刑期大概多重?

加重詐欺(刑法第 339 條之 4)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跨境詐騙通常涉及多人、多筆、組織犯罪,數罪併罰下來實際判刑經常在三到七年之間。2016 年把加重詐欺納入第 5 條後,台灣對境外詐騙機房的追訴力度明顯加大,被遣返回台的嫌犯,法院在量刑時會把「利用跨境逃避追訴」當作加重因素。

Q3第 5 條跟第 3 條、第 7 條到底怎麼分?

第 3 條是大原則:犯罪地在台灣領域內就適用台灣刑法(屬地主義)。第 5 條是例外擴張:就算犯罪地在國外,清單上的十一種犯罪照樣適用(保護主義加世界主義)。第 7 條是兜底補充:第 5 條沒列到、但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且犯罪地法律也處罰的罪,也可以適用(有限度的域外管轄)。三條是層層擴張的關係,第 7 條有雙重犯罪原則限制,第 5 條沒有。

Q4刑法第 5 條是什麼?

中華民國刑法的域外管轄擴張條款,列舉十一款罪(內亂、外患、偽造貨幣、海盜、加重詐欺等),無論犯罪地與國籍均適用台灣刑法。

Q5刑法第 5 條十一款是哪幾種犯罪?

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不含施用持有)、買賣人口、海盜、加重詐欺,第 11 款是 2016 年新增。

Q6什麼叫保護主義跟世界主義?

保護主義是國家對危害本國核心利益的犯罪行使管轄;世界主義是對人類共同譴責的犯罪(如海盜、人口販運)任何國家均有管轄權。

Q7為什麼 2016 年要把加重詐欺納入第 5 條?

回應東南亞跨境電信詐騙機房猖獗,立法院賦予台灣司法機關優先管轄權,避免犯罪者跨境逃脫追訴。亞洲首例對跨境電信詐騙的立法回應。

Q8在國外被詐騙回台怎麼報案?

至住所地警局或刑事警察局國際科報案,明確主張「刑法第 5 條第 11 款加重詐欺,域外管轄」,保留所有境外證據(轉帳、對話、機票、當地報案文件)。

Q9跨境詐騙嫌犯怎麼遣返回台?

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向當地請求協助、或透過外交管道遣返。實務上柬埔寨、菲律賓案件多用後兩種。

Q10怎麼判斷我的案件適用第 5 條還是第 7 條?

先比對罪名是否在第 5 條十一款清單。如果不在,回到第 7 條(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且犯罪地法律亦處罰)。第 5 條無雙重犯罪要件,第 7 條有。

Q11境外證據怎麼蒐集才有效?

保留原始檔(不要只截圖)、第三方平台紀錄(銀行、平台後台)、當地警局報案文件(含官方翻譯認證)、目擊證人聯絡資訊。可透過國際司法互助請求調取。

Q12刑法第 5 條 vs 第 6 條差在哪?

第 5 條限「所有人」犯指定 11 款罪;第 6 條限「中華民國公務員」在國外犯瀆職等罪。你不是公務員,第 6 條跟你無關,第 5 條跟每個人都有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3article_5article_6article_7article_8
適用對象任何人任何人中華民國公務員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對國人犯罪
犯罪地中華民國領域內領域外領域外領域外領域外
罪名限制全部列舉 11 款瀆職等列舉罪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最輕本刑 3 年以上
雙重犯罪不適用不要求不要求要求要求
管轄主義屬地保護加世界屬人屬人被害人國籍

article_3

適用對象
任何人
犯罪地
中華民國領域內
罪名限制
全部
雙重犯罪
不適用
管轄主義
屬地

article_5

適用對象
任何人
犯罪地
領域外
罪名限制
列舉 11 款
雙重犯罪
不要求
管轄主義
保護加世界

article_6

適用對象
中華民國公務員
犯罪地
領域外
罪名限制
瀆職等列舉罪
雙重犯罪
不要求
管轄主義
屬人

article_7

適用對象
中華民國國民
犯罪地
領域外
罪名限制
最輕本刑 3 年以上
雙重犯罪
要求
管轄主義
屬人

article_8

適用對象
外國人對國人犯罪
犯罪地
領域外
罪名限制
最輕本刑 3 年以上
雙重犯罪
要求
管轄主義
被害人國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 条(すべての者の国外犯)
韓國형법 제5조(외국인의 국외범)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8 条(保护管辖原则)
德國StGB § 5(Auslandstaten gegen inländische Rechtsgüter)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13-10(atteintes aux intérêts fondamentaux de la Nation)
美國18 U.S.C. § 7(special maritime and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2332b(terrorism transcending national boundar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4

(0231031 制定)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偽造貨幣罪。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五、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六、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七、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0371026 修正)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偽造貨幣罪。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五、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六、鴉片罪。   七、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八、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0940107 修正)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立法理由一、序文及第一款、第二款未修正,惟將序文之「左列」一語,改為「下列」。   二、增訂第三款,在國外違犯者,適用我國刑法之依據,藉保國家尊嚴並利外交代表公務之推行。   三、增訂第四款,不問犯罪行為人國籍如何,被害法益何屬,均應適用本法予以制裁,以符世界主義之立法精神。   四、原條文第三款調整為第五款。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目前為鴉片罪章之特別法,而其所謂之「毒品」,除鴉片罪章規定之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他化合質料、罌粟等外,並包括其相類製品,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等,不但涵意較廣,且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等分為四級,分級亦較明確。原「鴉片罪」一詞,宜修正為「毒品罪」,並改列為第八款,以資賅括。   六、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買賣質押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之處罰,彰顯我國對少年、兒童、婦女人身自由之保護。故本罪之犯罪地縱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不問犯罪行為人之國籍如何,侵害法益種類,均應適用本法予以制裁,爰於第九款增訂之。   七、原條文第八款調整為第十款。

(1051115 修正)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立法理由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等情形,為維護本國之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之期待,暨提升司法形象,爰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納入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國外犯罪之適用。

(0231031 制定)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偽造貨幣罪。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五、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六、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七、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0371026 修正)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偽造貨幣罪。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五、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六、鴉片罪。   七、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八、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0940107 修正)

一、序文及第一款、第二款未修正,惟將序文之「左列」一語,改為「下列」。   二、增訂第三款,在國外違犯者,適用我國刑法之依據,藉保國家尊嚴並利外交代表公務之推行。   三、增訂第四款,不問犯罪行為人國籍如何,被害法益何屬,均應適用本法予以制裁,以符世界主義之立法精神。   四、原條文第三款調整為第五款。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目前為鴉片罪章之特別法,而其所謂之「毒品」,除鴉片罪章規定之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他化合質料、罌粟等外,並包括其相類製品,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等,不但涵意較廣,且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等分為四級,分級亦較明確。原「鴉片罪」一詞,宜修正為「毒品罪」,並改列為第八款,以資賅括。   六、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買賣質押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之處罰,彰顯我國對少年、兒童、婦女人身自由之保護。故本罪之犯罪地縱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不問犯罪行為人之國籍如何,侵害法益種類,均應適用本法予以制裁,爰於第九款增訂之。   七、原條文第八款調整為第十款。

(1051115 修正)

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等情形,為維護本國之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之期待,暨提升司法形象,爰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納入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國外犯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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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