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45 條
- 1.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顯然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選任董事充任之;其選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章程,有損害該法人或其設立機構之利益或致其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該董事暫停行使職權或解任之。
- 3.前項董事之暫停行使職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於暫停行使職權之期間內,因人數不足顯然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選任臨時董事暫代之。選任臨時董事毋需變更登記;其選任,準用第一項選任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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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45條授權衛福部在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失能或董事違法時,得選任董事、暫停職權或解任,停權最長六個月。
Q ·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出問題,衛福部能直接介入嗎?
依醫療法第45條,當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或出缺未補任而妨礙董事會運作,或董事違反法令章程損害法人利益時,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選任董事、命令暫停職權或解任。暫停職權最長六個月,期滿須做出解任或復任決定,期間人數不足者另選任臨時董事暫代。
白話解讀
長庚醫院董事會家族鬥爭那幾年,你在新聞上看到的劇情,背後動用的就是這條。醫療財團法人和一般人想的基金會不同:它們手握數百億資產、影響百萬病患,當董事會出問題時,衛福部有權直接介入。可以指派董事補空缺,可以勒令違法董事停職甚至解任。最反直覺的是觸發機制:不只衛福部能動手,「利害關係人」也能申請啟動。誰算利害關係人?實務上包括其他董事、監察人、原始捐助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與法人有具體法律關係的人(如重要捐款人、債權人)。一般病患通常不算,但重要捐款人、債權人、創辦家族成員,當你站在這個位置的時候,你手上就有一個按鈕。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按鈕存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45條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的行政監督規範,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在董事會失能(任期屆滿未改選、出缺未補任)或董事違法違章(損害法人利益、致不能正常營運)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選任董事、命令暫停職權或解任,並設六個月停權上限與臨時董事制度,是少數行政機關得直接動到私法人董事身分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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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內鬥,政府可以介入嗎?▾
可以。董事會失能或董事違法時,衛福部得依申請或依職權介入。
Q2誰可以申請衛福部介入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
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衛福部也可依職權主動發動。
Q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被暫停職權多久?▾
最長六個月,期滿主管機關須做出解任或復任決定。
Q4董事被暫停職權還是董事嗎?▾
是。停權不停身分,期滿未解任即自動復任。
Q5什麼是醫療財團法人臨時董事?▾
停權致人數不足時,主管機關選任暫代的董事,無需變更登記。
Q6醫療法第45條的利害關係人是誰?▾
通常限其他董事、監察人、原始捐助人或其繼承人、有書面權利義務關係者。
Q7董事任期屆滿選不出新董事怎麼辦?▾
任一現任董事可向衛福部申請選任董事,不必等董事會破冰。
Q8衛福部選任董事和打民事訴訟確認董事身分哪個快?▾
行政介入通常比民事訴訟快,是另一條救濟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spension | removal |
|---|---|---|
| 法律效果 | 董事身分保留,僅停止行使職權 | 喪失董事身分 |
| 期間 | 最長六個月,期滿須決定解任或復任 | 確定後生效,無期間限制 |
| 後續資格 | 期滿未解任自動復任 | 依第45-1條第五款日後不得再任董事或監察人 |
| 人數不足配套 | 選任臨時董事暫代,無需變更登記 | 依第一項選任新董事 |
| 辯護窗口 | 六個月內為救濟黃金期 | 處分確定後翻案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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