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罰則)
-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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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罰則),若有人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同時處以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一、有意圖得利的行為,擅自提取或截留公款,或者違反法律收集稅款或公債; 二、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術使人將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物交付出去; 三、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望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此外,未遂犯罪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我們可以參考刑法第273條、公務員職業道德法等相關法律文件來解釋此法條。根據這些文件,我們可以看到相關判決以及適用於賄賂、貪污等罪行的刑度和罰金數額等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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