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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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