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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8 條

  1. 1.醫療法人之會計有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有正當理由而須變動者,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將下列事項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表示意見,作為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一)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及理論依據。 (二)新會計原則優於原會計原則之具體事證。 (三)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其他事項。 二、會計估計變動: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期間之變動,準用前款規定,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2. 2.醫療法人會計變動之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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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對於醫療法人的會計有任何變動,應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 1. 以正當理由需要變動原會計原則的情況下,應在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的前一年底,向簽證會計師提出以下事項,並取得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的意見: (一) 原因及理論依據 (二) 新會計原則優於原會計原則的具體事證 (三) 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其他事項 2. 會計估計變動: 如果涉及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期間的變動,也需依照上述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會計處理應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為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且根據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這些規定確保了會計活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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