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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法人之會計有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有正當理由而須變動者,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將下列事項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表示意見,作為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一)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及理論依據。 (二)新會計原則優於原會計原則之具體事證。 (三)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其他事項。 二、會計估計變動: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期間之變動,準用前款規定,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2. 醫療法人會計變動之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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