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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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對於醫療法人的會計有任何變動,應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 1. 以正當理由需要變動原會計原則的情況下,應在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的前一年底,向簽證會計師提出以下事項,並取得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的意見: (一) 原因及理論依據 (二) 新會計原則優於原會計原則的具體事證 (三) 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其他事項 2. 會計估計變動: 如果涉及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期間的變動,也需依照上述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會計處理應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為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且根據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這些規定確保了會計活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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