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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9 條

  1. 1.醫療法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連同附件裝訂成冊。
  2. 2.前項財務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淨值變動表或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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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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