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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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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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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人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連同附件裝訂成冊。
前項財務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淨值變動表或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
揭露
事項及說明。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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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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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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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報制度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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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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