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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9 條

  1. 1.第五條第一款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及製表人,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第三款之揭露事項及說明,應由董事長、所設機構負責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為之。
  2. 2.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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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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