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第一款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及製表人,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第三款之揭露事項及說明,應由董事長、所設機構負責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為之。
  2. 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