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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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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應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其實質關
  2.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醫療法人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包括在內: 一、醫療法人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受醫療法人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三、對醫療財團法人設立時之原始捐助金額達該醫療財團法人之創設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捐助人。 四、醫療社團法人之出資額達該醫療社團法人登記總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社員。 五、醫療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主要管理人員及其設立或附設機構之負責人。 六、醫療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主要管理人員及其設立或附設機構之負責人之配偶。 七、醫療法人之董事長或其設立或附設機構負責人之近親或二親等以內親屬。 八、醫療法人之董事長或其設立或附設機構負責人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之該法人。 九、醫療法人之董事長或其設立或附設機構負責人之配偶、近親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之該法人。
  3. 3.關係人交易附註揭露之資訊,應採二期對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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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法法規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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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規定:「醫療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應注意其法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