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9 條
第十四條第五款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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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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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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