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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收費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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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條各項評鑑之實地評鑑、合併評鑑及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審查費,其收費費額如附表。醫院之各項申請,經審查不符評鑑申請資格、未達評鑑合格基準、不符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資格或醫院因故歇業者,其所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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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收費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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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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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申請前條各項評鑑之實地評鑑、合併評鑑及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審查費,其收費費額如附表。醫院之各項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收費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