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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語言治療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3. 語言治療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變更登記
  4. 語言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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