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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2.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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