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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5

  1. 1.審查會審查前條案件時,應邀集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各類委員,合計七人以上為之。
  2. 2.前項審查以會議方式為之,主席由出席人員互推。
  3. 3.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許可之決定。
  4. 4.前項決定,應作成書面通知,並以郵寄、傳真或電子方式送達嚴重病人、保護人、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及其所在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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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審查會審查前條案件時,應邀集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各類委員,合計七人以上為之。前項審查以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