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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6

審查會委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為案件之審查,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文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本人或配偶現有或於一年內曾有僱傭之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精神醫療機構之申請案件,應行迴避。 四、嚴重病人為本人、配偶或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家屬之申請案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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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審名詞
  • 僱傭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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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審查會委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為案件之審查,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資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