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委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為案件之審查,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文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本人或配偶現有或於一年內曾有僱傭關係之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精神醫療機構之申請案件,應行迴避。 四、嚴重病人為本人、配偶或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家屬之申請案件,應行迴避。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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