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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4

  1. 1.前二條之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電訊傳真或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為之。
  2. 2.審查會認申請文件、資料有錯誤、欠缺、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需予更正或補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指定機構辦理限期更正、補正或提供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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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前二條之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電訊傳真或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為之。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