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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5

  1. 1.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法院依聲請依職權裁定之強制社區治療案件,指定機構應向審查會提報強制社區治療計畫。
  2. 2.前項指定機構,得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原聲請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機構(以下簡稱原聲請機構),或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
  3. 3.由前項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法院裁定強制社區治療者,原聲請機構應提供嚴重病人之相關資料予指定之機構。
  4. 4.第一項治療計畫,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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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強制社區治療案件,指定機構應向審查會提報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