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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6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強制社區治療項目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由二年以上精神科臨床工作經驗之醫師診治,每月至少二次。 二、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由醫事檢驗師,或委託醫事檢驗機構檢驗。 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由具精神科臨床經驗之醫師、護理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會工作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精神衛生法5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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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強制社區治療項目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