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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7

  1. 1.置有前條人員之下列機構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強制社區治療: 一、指定機構。 二、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精神健機構。 三、依法立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社區照顧、支持或相關權益促進團體。
  2. 2.前項機構或團體得視需要,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偕同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負共同治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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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置有前條人員之下列機構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強制社區治療: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