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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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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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70718 制定)
本條例所稱漢生病病患,係指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痲瘋(癩)病病人及康復者。 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
立法理由以往「漢生病」被稱為痲瘋病或癩病,此名稱易引起社會歧視,並損及病患自尊。對此,國際上早改以發現該病原菌(Mycobacterium Leprae)的漢生醫師(Dr.Armauer Hansen)來命名,本條例爰予引用。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70718 制定)
以往「漢生病」被稱為痲瘋病或癩病,此名稱易引起社會歧視,並損及病患自尊。對此,國際上早改以發現該病原菌(Mycobacterium Leprae)的漢生醫師(Dr.Armauer Hansen)來命名,本條例爰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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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