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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聽力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2.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聽力所。
  3. 聽力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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