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聽力師法 第四章 罰則

§ 28–4215

28
聽力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聽力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29
聽力所容留未具聽力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31
  1. 未取得聽力師資格,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除下列情形外,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 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聽力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 三、從事助聽器驗配工作之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為執行聽覺輔助器驗配,從事聽覺輔助器評估調整所必要之聽力測試。但於十二歲以下之兒童,應依醫囑為之。
  2. 聽力師從事前項第三款業務時,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33
聽力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38
聽力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聽力師證書。
39
聽力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聽力師之聽力師證書。
40
  1. 聽力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聽力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2. 聽力所之負責聽力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該聽力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41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聽力師申請設立之聽力所,處罰其負責聽力師。
42
本法所定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聽力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聽力師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