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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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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聽力師業務如下: 一、聽覺系統評估。 二、器質性聽覺評估。 三、內耳前庭功能評估。 四、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 五、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 六、聽覺創健、復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聽力師業務。
  2. 2.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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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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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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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聽力師法第 12 條規定:「聽力師業務如下: 一、聽覺系統評估。 二、非器質性聽覺評估。 三、內耳前庭功能評估。 四、聽覺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聽力師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