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法條的條文來看,根據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公會才能執業,而律師公會則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這一點在上述的法例中也有提到,表示律師公會對律師的入會申請並無審查權利,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律師入會申請。 舉例來說,上述的範例中就提到了一位原告向被告聲請律師登錄,經被告核准登錄後,原告隨即申請加入台南律師公會,然而該會卻在之後發函表示拒絕。這就違反了律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為律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因此,這個範例可以說明了律師公會不得拒絕律師加入公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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