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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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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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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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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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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聽力師法第 35 條規定:「聽力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或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聽力師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