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聽力師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聽力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聽力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聽力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
  2. 聽力所不得為聽力廣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