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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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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所容留未具聽力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師法第29條,若醫療機構容留未具聽力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則應廢止其開業執照。並且根據上述法源資訊,例如,依醫療法第八十一條,醫療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得撤銷其開業執照。同樣地,依據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在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以上法條的理解可以為我們釐清聽力師法第29條的適用範圍和相應處罰的措施。

  • 容留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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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聽力師法第 29 條規定:「聽力所容留未具聽力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聽力師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