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所容留未具聽力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根據醫師法第29條,若醫療機構容留未具聽力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則應廢止其開業執照。並且根據上述法源資訊,例如,依醫療法第八十一條,醫療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得撤銷其開業執照。同樣地,依據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在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以上法條的理解可以為我們釐清聽力師法第29條的適用範圍和相應處罰的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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