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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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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聽力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2.聽力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3. 3.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前項聽力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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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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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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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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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聽力師法第 7 條規定:「聽力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聽力師執業,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聽力師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