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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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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聽力師證書。 二、經廢止聽力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聽力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2. 2.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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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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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客觀事實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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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聽力師法第 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聽力師證書。 二、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聽力師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