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聽力師法第52條」的規定,聽力師公會應訂立章程,並且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聽力師公會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訂立章程,並提供相應的文件以供主管機關審核及備查。 舉例來說,根據教師法第26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教師組織需要提供相關文件給主管機關審核,這就是適用了類似的程序。同時,根據人民團體法相關之規定,對於聽力師公會的文件也有類似的要求,需要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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