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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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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中的内容,聽力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具體來說,根據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的規定,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工會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同时,除名處分的決議应符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且除名處分应依公共秩序及社會相當性之原則。例如,上述法规能够适用于工会对会员的处罚权力,且在除名處分时,需要具体嚴謹認定具備法令及章程所定之除名事由外,其處罰之選擇,亦應符合公共秩序及社會相當性之原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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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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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聽力師法第 56 條規定:「聽力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聽力師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