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得設立牙體技術所,專門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2. 申請設立牙體技術所,牙體技術師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二年以上;牙體技術生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五年以上,始得為之。
  3. 前項年資之採計,以領有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並依本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