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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牙體技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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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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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得設立牙體技術所,專門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申請設立牙體技術所,牙體技術師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二年以上;牙體技術生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五年以上,始得為之。
前項年資之採計,以領有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並依本法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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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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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牙體技術所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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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會 §4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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