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牙齒技術師法第19條,牙齒技術師或者牙齒技術生在開設牙齒技術所之前,必須向當地政府申請核准登記並取得開業執照。另外,牙齒技術所的人員、設施以及其他設置的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牙齒技術師欲在台北市開設牙齒技術所,他必須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核准登記並取得開業執照方可開業經營。同時,台灣政府制定的牙齒技術所的人員、設施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訂定。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設立牙體技術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牙體技術所之人員、設施及其他設置條件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牙體技術所申請設立程序。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之範圍及內容。
一、第一項規定牙體技術所申請設立程序。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之範圍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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