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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所之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牙體技術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牙體技術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牙體技術所係由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所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申請設立之牙體技術所,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反之,牙體技術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時,其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牙體技術所係由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所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申請設立之牙體技術所,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反之,牙體技術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時,其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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