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或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或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牙體技術所負責牙體技術師違反代理報備規定,牙體技術所違反名稱使用及有關開業等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處罰內容及額度。 二、部分違犯情節,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仍有令其改善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以促改善。
一、第一項規定牙體技術所負責牙體技術師違反代理報備規定,牙體技術所違反名稱使用及有關開業等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處罰內容及額度。 二、部分違犯情節,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仍有令其改善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以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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