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牙體技術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非牙體技術所,不得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牙體技術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二、第二項規定非牙體技術所不得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以健全牙體技術專業執業環境。
一、第一項規定牙體技術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二、第二項規定非牙體技術所不得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以健全牙體技術專業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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