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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牙體技術師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未定期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第十一條,非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場所執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請核准或備查;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執業未加入所在地公會等情況之處罰內容及額度。 二、第二項規定牙體技術師公會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之處罰。
一、第一項規定牙體技術師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未定期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第十一條,非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場所執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請核准或備查;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執業未加入所在地公會等情況之處罰內容及額度。 二、第二項規定牙體技術師公會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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