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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牙體技術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建立牙體技術師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定期更新制度,以提升牙體技術服務水準,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牙體技術師執業應申請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等;有關實施內容及應遵行事項,則另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之。 二、目前實務作業,已將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認定由傳統文書作業,改以資訊系統進行課程審查及積分登錄,未來可直接由系統查詢醫事人員是否已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不再發給書面證明。此外,現行醫事人員相關法律雖皆就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之授權分項規定,惟實務上皆合併訂定成一辦法以利適用,爰參考醫師法第八條規定並酌予修正。
一、為建立牙體技術師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定期更新制度,以提升牙體技術服務水準,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牙體技術師執業應申請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等;有關實施內容及應遵行事項,則另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之。 二、目前實務作業,已將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認定由傳統文書作業,改以資訊系統進行課程審查及積分登錄,未來可直接由系統查詢醫事人員是否已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不再發給書面證明。此外,現行醫事人員相關法律雖皆就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之授權分項規定,惟實務上皆合併訂定成一辦法以利適用,爰參考醫師法第八條規定並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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