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體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根據牙齒技術師法第10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牙齒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齒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 舉例:根據案例,原告雖曾具有齒模製造技術員資格,但未向臺北縣衛生局申領齒模技術員從業執照,且其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業於七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被撤銷。因此,原告符合牙體技術師法第10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體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立法理由明定牙體技術師執業之消極資格。
明定牙體技術師執業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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