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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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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體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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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牙齒技術師法第10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牙齒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齒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 舉例:根據案例,原告雖曾具有齒模製造技術員資格,但未向臺北縣衛生局申領齒模技術員從業執照,且其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業於七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被撤銷。因此,原告符合牙體技術師法第10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立法沿革 1

(0980109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體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立法理由明定牙體技術師執業之消極資格。

  • 廢止名詞
(0980109 制定)

明定牙體技術師執業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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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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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牙體技術師法第 1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牙體技術師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牙體技術師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