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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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
立法理由明定充任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之消極資格。
明定充任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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