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有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者,不得使用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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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領有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者,不得使用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名稱。
立法理由為健全專業人員證照制度,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為健全專業人員證照制度,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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