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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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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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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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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09 制定)

違反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第七條,非法使用牙體技術師名稱;或牙體技術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未經核准登記即行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遷移或復業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或違反第二十八條,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故洩漏者之處罰內容及額度。

(0980109 制定)

違反第七條,非法使用牙體技術師名稱;或牙體技術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未經核准登記即行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遷移或復業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或違反第二十八條,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故洩漏者之處罰內容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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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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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牙體技術師法第 33 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牙體技術師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牙體技術師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