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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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第七條,非法使用牙體技術師名稱;或牙體技術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未經核准登記即行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遷移或復業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或違反第二十八條,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故洩漏者之處罰內容及額度。
違反第七條,非法使用牙體技術師名稱;或牙體技術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未經核准登記即行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遷移或復業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或違反第二十八條,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故洩漏者之處罰內容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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