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二、容留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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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二、容留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立法理由牙體技術所容留未具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容留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之處罰。
牙體技術所容留未具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容留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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