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廢止其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解釋。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廢止其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未依書面指示,執行牙體技術業務;違反第十六條執行醫療業務;或違反第十五條,受有關機關詢問,為虛偽陳述或報告者之處罰內容及額度。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未依書面指示,執行牙體技術業務;違反第十六條執行醫療業務;或違反第十五條,受有關機關詢問,為虛偽陳述或報告者之處罰內容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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