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外,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牙醫師、牙體技術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牙醫學系、牙體技術科、系學生。 二、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之牙醫學系、牙體技術科、系畢業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