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不得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裝置或其他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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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不得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裝置或其他醫療業務。
立法理由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違者應負刑事責任,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已定有明文。而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及裝置等,係屬醫療業務之範疇,牙體技術師乃不得為之,為使臻於明確,以促其執行業務時得有所注意,爰予重申;又如其涉及此等醫療業務之執行,應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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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違者應負刑事責任,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已定有明文。而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及裝置等,係屬醫療業務之範疇,牙體技術師乃不得為之,為使臻於明確,以促其執行業務時得有所注意,爰予重申;又如其涉及此等醫療業務之執行,應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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