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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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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不得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裝置或其他醫療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1

(0980109 制定)

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不得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裝置或其他醫療業務。

立法理由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違者應負刑事責任,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已定有明文。而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及裝置等,係屬醫療業務之範疇,牙體技術師乃不得為之,為使臻於明確,以促其執行業務時得有所注意,爰予重申;又如其涉及此等醫療業務之執行,應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109 制定)

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違者應負刑事責任,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已定有明文。而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及裝置等,係屬醫療業務之範疇,牙體技術師乃不得為之,為使臻於明確,以促其執行業務時得有所注意,爰予重申;又如其涉及此等醫療業務之執行,應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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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牙體技術師法第 16 條規定:「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不得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裝置或其他醫療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牙體技術師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牙體技術師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