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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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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試者於人體試驗施行期間發生下列情事,或任何時間發生與人體試驗有關之下列情事時,醫療機構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永久性身心障礙。 四、受試者之胎兒或新生兒先天性畸形。 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之併發症。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2. 2.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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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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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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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受試者於人體試驗施行期間發生下列情事,或任何時間發生與人體試驗有關之下列情事時,醫療機構應通報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