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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應獨立審查。 研究機構應確保審查會之審查不受所屬研究機構、研究主持人、委託人之不當影響。
立法理由為使研究計畫合於倫理進行,並落實研究對象權益保障,參照赫爾辛基宣言(2008 年)第15條前段規定「研究計畫書必須先由研究倫理委員會考量、評論、指導及核准後,方可進行研究。此委員會,必須獨立於研究者、贊助者、或任何其他不當影響力之外。」,明定審查會通過獨立審查之原則,其獨立審查原則意指審查會通過應獨立於研究者、贊助者或任何其他不當影響力之外進行審查。另於第二項明訂研究機構之義務,以確保獨立審查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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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研究計畫合於倫理進行,並落實研究對象權益保障,參照赫爾辛基宣言(2008 年)第15條前段規定「研究計畫書必須先由研究倫理委員會考量、評論、指導及核准後,方可進行研究。此委員會,必須獨立於研究者、贊助者、或任何其他不當影響力之外。」,明定審查會通過獨立審查之原則,其獨立審查原則意指審查會通過應獨立於研究者、贊助者或任何其他不當影響力之外進行審查。另於第二項明訂研究機構之義務,以確保獨立審查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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