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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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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屍體為研究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二、經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以書面同意者。但不得違反死者生前所明示之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有提供研究之意思表示,且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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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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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01209 制定)

以屍體為研究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二、經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以書面同意者。但不得違反死者生前所明示之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有提供研究之意思表示,且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一規定,明定以屍體進行研究之同意取得相關規定。   二、另,現行解剖屍體條例雖於第一條明訂其立法意旨係為規範「因學術研究之必要,須解剖屍體者」,然究該法第三條則限縮於「屍體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之情況,與本條所規範以屍體進行研究迥然不同,故二法並無競合之情形。

(1001209 制定)

一、參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一規定,明定以屍體進行研究之同意取得相關規定。   二、另,現行解剖屍體條例雖於第一條明訂其立法意旨係為規範「因學術研究之必要,須解剖屍體者」,然究該法第三條則限縮於「屍體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之情況,與本條所規範以屍體進行研究迥然不同,故二法並無競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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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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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研究法第 13 條規定:「以屍體為研究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二、經前條第三項所定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研究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體研究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