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屍體為研究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二、經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以書面同意者。但不得違反死者生前所明示之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有提供研究之意思表示,且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以屍體為研究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二、經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以書面同意者。但不得違反死者生前所明示之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有提供研究之意思表示,且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一規定,明定以屍體進行研究之同意取得相關規定。 二、另,現行解剖屍體條例雖於第一條明訂其立法意旨係為規範「因學術研究之必要,須解剖屍體者」,然究該法第三條則限縮於「屍體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之情況,與本條所規範以屍體進行研究迥然不同,故二法並無競合之情形。
一、參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一規定,明定以屍體進行研究之同意取得相關規定。 二、另,現行解剖屍體條例雖於第一條明訂其立法意旨係為規範「因學術研究之必要,須解剖屍體者」,然究該法第三條則限縮於「屍體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之情況,與本條所規範以屍體進行研究迥然不同,故二法並無競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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