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二、研究目的及方法。 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四、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六、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及撤回之方式。 七、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 八、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 九、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其應告知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禁止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其應告知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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