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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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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二、研究目的及方法。 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四、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六、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及撤回之方式。 七、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 八、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 九、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2. 2.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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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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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01209 制定)

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二、研究目的及方法。   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四、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六、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及撤回之方式。   七、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   八、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   九、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其應告知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禁止事項。

(1001209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其應告知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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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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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