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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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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施行期間,應為必要之監督;於發現重大違失時,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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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209 制定)

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施行期間,應為必要之監督;於發現重大違失時,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立法理由明訂研究機構對審查會通過之研究管理、監督之職權,發現有重大違失時,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 對審名詞
(1001209 制定)

明訂研究機構對審查會通過之研究管理、監督之職權,發現有重大違失時,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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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研究法第 16 條規定:「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施行期間,應為必要之監督;於發現重大違失時,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研究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體研究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